[刑事-浙江绍兴]侯长庆、肖沐早、葛环等诈骗(炒原油、贵金属)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二)
[刑事-浙江绍兴]侯长庆、肖沐早、葛环等诈骗(炒原油、贵金属)罪一审刑事判决书(一)
51、证人牛洋雷、肖国胜、欧阳清平、刘杰、李洪运、何方伟、李静松、李俊、高孟杰、刘兵、陈静、丘新香、欧阳耀秀、陈晨、张俐、张梅香、简倩、张慧娟、刘慧芳、吴旋旋、舒小艳、黄娟、汤亚雄、王为浩、袁葵娜、陈多壮、张豆豆、代太斌、张磊、王婉婉、陈广强、郑俊、姚鑫、冯素靖、赖秀荣、徐勤磊、梁坤玲、房海慧、孙玉磊等人的证言,证实:涉案公司的基本人员结构,该些人员均是涉案公司业务员,并在公司负责拨打电话,通过话术联系客户到现货平台开户并吸引客户入金操作。且包装老师称有专业的知识,可以由老师指导客户进行原油的买卖操作。同时尽量让客户多入金、多操作,以提高刷单的手续费。业务员的工资是与客户交易的手续费及净入金挂钩的事实。
52、长江联合提供的营业执照、授权证书复印件,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档案室提供的档案机读材料,上海市长宁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提供的企业登记资料,以及营业执照、经纪类会员协议、综合类会员协议、授权证书,证实:①长江联合、上海知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创鑫公司、迪照公司的经营范围、资质、工商登记等概况。②迪照公司与长江联合签订《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经纪类会员协议》,成为该中心209号经纪类会员,约定手续费收取比例等事项。
53、上海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成品油经营资质情况的函》;商务部《关于申请公开部分企业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资质信息的统一答复》;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复函,证实:长江联合不具有原油、成品油仓储、批发、销售经营许可资质。不属于经国务院或国务院金融管理部门批准设立从事期货交易的经营场所或经营机构。
54、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迪照公司在长江联合开户的客户资料,209号会员单位客户交易账号、姓名、盈亏、手续费、总盈亏资料U盘及打印件;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迪照公司在长江联合出入金记录、留存手续费、期末权益的情况,证实:①涉案迪照等公司(会员编号209)在长江联合的客户为徐娟等566人,其中43人未交易,23人交易盈利,其余500人交易亏损共计7544.907314万元。②金冗公司2016年1月19日至2016年8月4日在长江联合入金100元,出金共计1045.1万元,期末权益5.816678万元。迪照公司2016年5月20日至8月4日在长江联合入金100元,出金共计558万,期末权益81.488504万元。
55、银行账户交易明细:①上海浦东发展银行闸北支行提供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及长江联合账号()账户交易明细;②招商银行上海泰兴支行提供的迪照公司招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表;③建设银行上海花木支行提供的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行对公活期存款交易明细报表(31050161394000000019);④农业银行虹口区曲阳支行提供的迪照公司农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03311500040036593);⑤农业银行上海花木支行提供的上海金冗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农行对公账户()交易明细;⑥招商银行上海奉贤支行提供的张艳红招行账户历史交易明细;农业银行上海临港支行提供的上海亦虎商务服务部、上海喀左企业形象策划服务中心农行对公活期账户交易明细,证实:①涉案公司的账户资金流转情况。②长江联合账户将大额资金转入迪照等公司相关账户的情况。
56、公司业务排名、长江联合每组后台统计表、年奖排名表、公司员工月工资表;业绩提成表;涉案公司收入统计表及月明细、支出统计表及月明细;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原始财务凭证、员工工资领用凭证等材料,证实:①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对业务组后台数据进行统计,以净入金、交易量、客户盈亏、手续费、延期费为统计内容。对业务人员的净入金进行统计和排名,发放业务人员净入金奖励,以业务员净入金、交易量作为统计和排名的依据;业务组之间和业务员之间每月要进行净入金的PK竞赛,设置相应的PK金额。②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员工工资组成、发放情况及业务员开发的客户等情况。③涉案有关公司的收入、支出概况。
57、操作计划、开发话术质检合规反馈表,证实:①以股票为名,包装“金老师”,吸引客户发送联系方式进入VIP直播间。②对业务员与客户的通话记录进行监控,主要为通话时长、及时从股票话题引入原油投资,防止业务员私下与客户联系,带走客户资源,以及欺骗和忽悠客户做单。
58、购车款收据联、汽车产品购销合同、增值服务合同、车辆认购意向书、定金合同、收据、签购单;借款合同,证实:2016年3月11日,朱彩梅、李玉、陈盼、陈伟伟与上海知弦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称朱彩梅购买北京奔驰GLA200型号车辆向公司借款30万;李玉等3人购买别克英朗18T离合精英型号车辆向公司借款15万元。后分别于3月12日、13日向上海东驰汽车有限公司、上海锦江通永汽车销售服务公司购入上述型号车辆。亦能与涉案人员的供述予以印证,车辆系创鑫公司奖励给净入金年度达标的人员,为留住人员而签订借款协议,二年后才能归该人员所有的事实。
59、广播广告承揽合同、广告发布合同、合作协议,证实:创鑫公司(藕启志)与浙江广播电视集团经济广播签订合同,于2016年1月至12月在FM95广播经济频道进行大宗商品投资宣传;与无锡广播电视台签订合同,在2016年1月4日至29日播放创鑫商银贵金属专题;迪照公司与上海浦东新区广播电视台签订协议,在2016年6月投放广告的事实。
60、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证实:①涉案人员上缴赃款共计42.5878万元,其中侦查机关从庞文家处扣押人民币8.5878万元、从陈盼丈夫周田鑫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从连海峰(李玉)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从吴冬梅丈夫李威处扣押人民币8万元、从徐光兵哥哥徐光春处扣押人民币4万元、从杨超妻子李娟娟处扣押人民币6万元。②2016年10月31日、11月3日,新昌县公安局发还给卞喜芬、章芝娟、高翔、陆柏民、朱红霞、金长根、谢东珍、范新花、王宁、徐娟、金江锋、杨洁、郭丽明、祝志昌、吴良青、张飞龙、杨雪娇、刘卫平、黎家启、刘剑、赵海亮、江怀林、孙丽莉、周华琴、潘明、李现伟、沈高、顾芳芳、史鑫、杜淑涛、陈惠琳、何富锋、戚国华、陈永、张宰卿、林杰、罗鸿民、邵志刚、忻世忠、杨莹、张鹏、贾双全、冯俊杰、吴亦明、方海杰、张慧琴、刘月奇、吴卫峰、许彩英、胡小江、成帅、王丽萍、蔡琳怀等53名被害人共计人民币130.6万元。③侦查机关从庞文家处扣押费用报销单、营业执照3张、涉案公司工资等账目光盘1张;业务数据相关材料、杨超收入说明、黄珍珍规划;广告发布合同;迪照公司农行网银1个;公司印章、金冗、迪照开户资料2袋。④侦查机关从管紫群处扣押建行卡(尾数6117)1张、财务清单、行政罚款单。
61、新昌县公安局出具的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7日,侦查机关在庞文家的迪照公司银行卡中发现400余万元余额,为防止转移资金,将庞文家带至农行柜台通过网银转账将399.9994236万元转至新昌县财政局账户,以预交款形式保管的事实。
62、农业银行上海翔殷支行提供的协助查询财产通知书、协助冻结财产通知书、业务凭证,证实:2017年2月22日,上海长江联合金属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开立的03326700040070763账户余额为.61399万元,冻结资金3858.573万元的事实。
6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证实:①2016年7月26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2楼08室迪照公司进行搜查。在侯长庆办公室桌子内搜出现金1.14万元、笔记本2本;在公司财务办公室办公桌内搜出记账凭证15本、记载现金明细笔记本6本、公章7个;在公司员工及公司各领导办公桌内搜出黑色电脑主机箱61台及笔记本等纸质材料,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②2016年7月26日,侦查机关依法对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000号龙阳广场商务办公区3303室创鑫公司进行搜查。在公司前台搜出公司营业执照;在公司财务办公室办公桌上搜出红色U盘1个;在公司员工及公司各领导办公桌内搜出黑色电脑主机箱53台及笔记本等纸质材料。对上述物品予以扣押。新昌县公安局城东派出所出具情况说明,证实:2016年7月26日该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东方路3261号振华企业广场B座H2楼08室迪照实业有限公司进行搜查,民警周旭锋误将名字签在搜查笔录及扣押清单上,当时在场见证人实为吕自明的事实。
64、远程勘验工作记录:新公(网监)勘(2016)045号、046号,固定电子证据清单、光盘,证实:①侦查机关对涉案公司企业QQ管理员陈克杰的企业QQ号2853933555进行远程勘验,调取创鑫公司所有成员的企业QQ聊天记录。②侦查机关对涉案公司企业QQ管理员陈克杰的企业QQ号2885635456进行远程勘验,调取迪照公司所有成员的企业QQ聊天记录。
65、电子证据检查工作记录:新公(网警)勘(2016)43号、42号;提取电子证据清单、封存电子证据清单、勘验检查照片记录表、原始证据使用记录、数据光盘,证实:侦查机关分别提取陈伟伟存放在金色苹果6手机、杨超存放在黑色苹果6S内与案件相关的文件等电子证据,对封存、解封、重新封存的过程予以拍照固定,将提取的电子证据刻录成只读数据光盘。
66、企业QQ导出各人员姓名及QQ号码、微信群成员资料截屏,证实:创鑫公司与迪照公司员工企业QQ号码,王朦影所在组业务人员微信群。
67、聊天记录光盘,系由新昌县公安局网警大队对涉案公司企业QQ管理员陈克杰的企业QQ远程勘验后导出,以及完整聊天记录打印件,主要聊天记录,证实:涉案公司人员彼此之间相互配合,就如何刷单、加金、“杀客”,让客户频繁操作致使亏损的交流过程。
68、光盘资料,证实:长江银与长江油关于杠杆比例、手续费、点差、延期费等收取的规定;创鑫公司以净入金作为个人和团队的绩效考核依据;创鑫公司发给业务员话术用于应付客户亏损后的投诉等事项。
69、从庞文家处扣押U盘3个,证实:涉案公司的客户资源、包装话术、广播稿件等内容。
70、调取证据通知书、长江联合提供的U盘、光盘、及内容打印件,由,证实:长江联合209会员单位客户交易账号、客户名称、出入金记录、账户余额等情况。
71、被告人侯长庆的供述,证实:①其为上海创鑫公司和迪照公司董事长,负责公司对外联系及与平台对接工作。迪照公司的法人系李文满。2016年年初由其联系成为长江联合交易中心会员单位。公司股东为其与藕启智,二人各占公司利润的50%,但至今尚未分红。创鑫公司员工的工资都是财务庞文家负责发放的,审批的是藕启志。业务、团队管理都是藕启志在负责。②成立迪照公司之后就开始做长江联合的原油、白银现货投资。原油、白银现货投资的具体流程是让业务员打电话给客户介绍原油投资,让客户去长江联合交易中心的平台开户,就算是他们会员单位的客户。客户在平台上交易产生的手续费、过夜费等由平台收取25%-30%,具体比例记不清,其余的返还给公司。公司不赚取客户的损失。③他们在浙江的广播电台做广告,客户打他们的热线电话之后,他们就有了客户的电话。他们在电台上做的广告内容是股票、原油等。④公司采取的经营模式(像如何开发客户之类)系其与藕启志参考了其他公司的经营模式定下来的。
72、被告人肖沐早的供述,证实:①其于2015年7月底进入创鑫公司担任总监,年底提升为副总经理。公司董事长侯长庆,总经理藕启志,统管公司;其和田俊花、杨超担任副总经理。其分管市场这块,共设三个市场部,每部设总监一名,下各设多个业务组,每组设经理一名,领导所属业务员。具体为一部总监葛环,下设四个组,一组经理娄艳秋、二组经理周传平、三组经理张登杰、四组经理肖鹏;二部总监朱彩梅,下设五个组,一组经理组经理杨代金、二组经理黄珍珍、三组经理张月、四组经理黄幸、五组经理吕超卫;三部总监由其兼任的,下设三个组,一组经理王朦影、二组经理郑金平、三组经理牛洋雷。田俊花分管人事、行政、培训;杨超负责以“金丰”老师身份在网络课堂上给客户讲解股票,并吸引客户投资长江油、白银。另设网销部、分析师、培训师、网管等岗位。其作为副总,主要负责公司的合规监管,企业文化,调动员工的工作气氛和积极性,组织周奖、培训等活动,和交易中心日常对接工作。②公司的运营模式:业务员通过电话联系股民进入直播间收看炒股课程,后切入投资长江油话题,同时业务员配合发送虚假的盈利截图,游说客户如何赚钱。吸引客户开户入金后,由分析师提供行情分析,引导客户操作。此方式一般都是业务经理或总监在培训的。③客户基本为亏损,亏损的原因:高风险、高杠杆,行情波动大;高额的交易成本,手续费高;频繁的交易产生高额的手续费和亏损。赚少亏多的原因为客户本身投资心理,公司在客户赚钱时给出见好就收的建议,为了让客户后期再多次操作产生高额的手续费,客户亏的时候业务员也会让客户观望一下行情。④公司赚取客户操作手续费的67%,其余33%上交长江联合交易中心。其作为副总底薪1万元,对分管的市场一部、二部客户手续费总额的1%提成,对直接管理的三部的客户手续费总额的2%提成;总监底薪是8千元,对自己部门的客户手续费的3%提成;业务经理底薪6000元,对自己组的客户手续费的6%-10%提成;业务员底薪4000元,手续费提成是5%-25%;分析师底薪8000元,对公司返还手续费总额的0.5%提成。
73、被告人葛环的供述,证实:①其在2016年7月4日前在创鑫公司市场一部四组担任业务经理,后担任市场一部业务总监,主要工作给业务员培训专业的话术,督促业务员的日常工作等事项。②公司经营的项目就是长江联合平台上现货原油、白银、铜的投资。公司董事长系侯长庆,总经理藕启志,市场业务副总经理肖沐早,负责管理业务这块,研究副总经理杨超,负责新闻稿件、数据分析这块。业务部门下设市场一部、市场二部、市场三部、网销一部、网销二部,市场一部总监是其,市场二部总监别名李莉,真名姓朱,市场三部总监由肖沐早暂代,网销一部经理田永炽,网销二部经理李文满。市场一部下设四个业务组,一组经理娄燕秋,二组经理周传平,三组经理张登杰,四组经理肖鹏。市场二部下设五个业务组,一组经理杨代金,二组经理黄珍珍,三组经理张月,四组经理黄幸,五组经理吕超卫。市场三部下设三个业务组,一组经理王朦影,二组经理郑金平,三组经理牛洋雷,客服部经理吕嘉毅,每个业务经理下都有自己的业务员,其下面是四个经理,33个业务员。③业务员底薪4000元,加手续费提成,新员工提成5%,其他的业务员最低15%,最高25%,经理底薪6000元,加小组成员所有手续费的8%-12%提成,总监底薪7000元,加所管辖业务部所有成员手续费的4%提成。长江联合金属交易平台的手续费是每卖一手收取万分之十二的手续费,其中万分之四是交易中心收取,另外万分之八返给公司,他们的提成就是这部分钱乘以提成百分比。公司有奖励机制,分为开户奖、周奖、月奖、季度奖、年奖、大单奖、团队绩效奖。年奖规定净入金达到一定数量,能奖励汽车。公司还有员工PK制度,规定除了新人外都需要PK至少三个人,就是以每月净入金量为标准挑战三个人,押金100元,胜的人得到100元,输的人输掉100元。④净入金就是客户入金的钱减去客户出金的钱,其中包括客户的亏损和在平台账户中的钱。公司设立这些制度,就是要鼓励业务员尽力去引导客户在平台入金交易,以此来产生高额的手续费,再进一步就是造成客户亏损,因为长时间多次进行交易,客户肯定是要亏损的。公司以净入金量来作为奖励机制的衡量标准,就是鼓励业务员引导客户入金、交易,只有入金并进行交易,客户才会产生亏损,净入金的量才能提高,业务员的薪资待遇、提成才能提高。⑤公司开发客户的具体流程:以股票为幌子吸引客户投资现货平台,给客户发送虚假赢利截图,夸大投资现货的盈利等,过程中,他们教业务员如何包装老师、包装利于原油的消息,还会叫组里或者部里的男同事客串指导老师,让男同事以老师的身份给客户打电话,指导客户投资、操作交易平台。客户基本上都是亏损的,高额的手续费和点差是致使客户最终亏钱的一个原因,因为他们业务员在指导客户操作的时候,会故意促使客户频繁交易,另外致使客户亏钱的原因就是直播室给的操作建议都是不准备的。
74、被告人朱彩梅的供述,证实:①其于2015年10月到创鑫公司工作,一开始是业务经理,2016年3月开始担任创鑫公司市场二部总监,公司董事长侯长庆,总经理是藕启志,负责公司的日常事务管理。肖沐早是市场部副总,公司三个市场部业务都是他管理,主抓业务;杨超是研究部的,是媒体分析师,有时候也客串当老师讲课,主要负责联系广播电台广告、讲课。市场一部总监是葛环,市场二部总监是其,肖沐早兼市场三部的业务,客服部负责人是经理吕家毅,负责客户处理,客户资源号码分配,监督业务员的通话内容和联系客户的,网销部负责人是李文满和田永炽,负责吸收管理粉丝群。市场一部有4位经理,分别是娄艳秋、周传平、张登杰、肖鹏。市场三部的3位经理分别是王朦影,郑金平,牛洋雷。其下面有五个组,5位经理,分别为杨代金、黄珍珍、张月、黄幸、吕超卫,每个经理下面都有10个左右的业务员,总共是50多个人。每周一其会给部门的所有业务员开早会,督促一下还没开户的员工,上一周的工作总结,指出不足的地方,给员工鼓励士气。交易员会把上一周的开户入金交易报表给其,其会看他们的开户数和激活数,交易量,掌握进展情况,让经理督促下面的业务员,对新人和老人进行督促。有时候会给业务员打打配合电话。其还会组织一下产品知识、客户开发流程、业务话术的培训。和客服部对接业务员违规操作的奖惩情况。②公司的客户来源有三个部分,一是公司购买来客户资源,即买来联系电话让业务员逐条打电话找意向客户,询问客户是否做股票的,利用话术吸引有炒股经验的客户,他们叫做扫单;二是做广播电台广告,由媒体分析师和杨超负责,写好股评在浙江经济之声,无锡经济之声等广播电台播放广告,通过听众发送短信到公司租用的短信平台上获取股民听众的联系信息;三是和知名股票专家合作,在他们的新浪博客文章下留有公司的QQ群号,让股民粉丝加QQ到群里,加QQ群的时候让粉丝留手机号的方式获取粉丝的联系方式。③市场部的业务员会主动去联系股民,前期都是帮股民分析股票,讲解股票的行情信息为主,向客户推荐股票带盘的直播间,直播间由专业老师实时帮助分析讲解股票,但是直播间是有VIP权限的,公司要求股民想进直播室和专业老师互动,就必须先在平台开户入金,才能看到VIP消息,晚上老师还会在QQ群里语音讲课,帮助分析股市行情,把客户吸引住,在QQ群里穿插着介绍原油、白银现货的知识,跟股民讲解现货相比股票的优势,群里和直播室的老师还会发些行情操作建议,让股民对原油、白银产生兴趣,主动到公司的平台来开户入金炒原油、白银。到公司平台投资的客户基本上都是亏的,能赚钱的基本上是在短暂交易赚钱后便停止继续交易的,在平台上持续交易的客户基本上最终都是亏损的。④公司有分析师提供行情操作建议给客户的,很多客户在前期已经建立了对分析老师的信任,就会跟着老师的建议操作,公司下面的业务员也会带客户操作。公司还出台考核标准,其中净入金就是客户入金减去客户出金,里面包括客户亏损的钱、手续费,和剩余可操作的资金。对于员工和经理为了想要交易量和达到公司设立的激励方案,要完成的净入金门槛,业务员和经理不断地让客户买进卖出操作,从而增加交易手续费,造成客户的亏损。⑤业务员是底薪加提成,提成是业务员自己的客户交易手续费的15%-20%,经理是底薪加提成,经理的提成是其所在团队所有业务员加起来客户的交易次数完成2000手以上,总的团队手续费的10%。完成3000手以上,提成是总的团队手续费的12%。其的工资是底薪8000,提成是其部门所有业务总交易手续费的4%。公司还有奖励制度,公司奖励给其一辆价值20多万的奔驰轿车,车主做的是其名字,但公司和其签订2年合同,相当于其必须在公司干两年,这辆车才真正属于其。⑥客户和公司的利益是对赌的,客户赚钱,公司就亏钱;客户亏钱,公司就赚钱。公司就想办法让客户亏钱,所以才会设置净入金,公司和员工都会盈利。
75、被告人娄艳秋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及提成比例概况,其担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公司做的主要是原油、白银等现货交易,但没有现货储备,其是市场一部的,其所在的业务员是通过打电话的方式去发展客户,电话号码是公司提供的,其要求其组下的员工每天的通话时长达到2个半小时,也是公司的基本要求。与客户联系一般前期都是以讲股票为主,之后就会跟客户说现货投资相比于股票的优势,以盈利去刺激客户,并发送假的盈利截图给客户,同时他们会给客户介绍公司有一个直播间,直播间里有股票和现货等内容,在里面客户跟老师互动,但是进入直播间是要条件的,就是要开户并入金,直播间里正常情况是有两个老师在里面扮演不同的角色,会根据客户入金量的不同包装成相应的角色。客户开户入金之后可以去直播间里听直播间里的操作建议,业务员也会将操作建议告诉客户,大多数客户都会选择听业务员的建议,因为业务员在平时和客户沟通过程中己经建立了信任。公司给他们设置了净入金的考核,净入金就是客户的入金量减去客户的出金量,如果客户亏损,那这部分钱肯定是净入金了,要提高净入金量,就要将客户做亏才能提高净入金量。③客户做亏的主要原因有:业务员频繁引导客户操作,会给客户刷单,产生高额的手续费;在拉客户进来炒原油时不主动告知手续费等费用是存在杠杆的;提供不准确的行情建议,造成客户买卖方向不对;遇到不听话的客户,业务员会让客户重仓甚至满仓操作,这样客户爆仓的可能性就加大;客户出现盈利时业务员就会说赶紧落袋为安,然后指导客户反手操作,在客户亏钱时,业务员或者一起打配合的人就会稳住客户,让客户继续持有,这样增加客户亏损的几率。
76、被告人黄嘉玲的供述,证实:其系创鑫公司业务员,公司以话术让业务员以股票名义吸引客户投资原油;公司以净入金考核、交易手续费提成等激励业务员,让客户多操作、多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为高额手续费、点差;业务员、分析师发送行情信息促使客户频繁操作;客户操作方向正确时,让其平仓并反手,操作方向错误时让客户扛单;客户初次操作时,让其满仓、重仓等。
77、被告人吴宇婷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部门构成,工作内容,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其系创鑫公司业务员。②其开发的客户有朱燕君、柯迎露、佘梅花、张孙平,以及相关亏损情况,造成亏损的原因。
78、被告人周传平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概况,其系市场一部二组的业务经理。②客户的来源、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79、被告人李玉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概况,其系公司的业务主管。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按照公司的规定和奖励制度,客户操作手数越多,他们的手续费提成就越高。客户操作的越频繁就越容易亏损,而且亏损越大。
80、被告人徐光兵的供述,证实:其系创鑫公司业务员,其由徐厚磊、肖沐早进行岗前培训,由业务总监、业务经理进行平时指导、培训,包括业务知识和话术;按公司培训方法,利用提供股票分析为幌子吸引客户,后以盈利、专业指导老师等引诱客户投资现货原油、白银。业务员按照公司分析师发送的行情信息及建议,指导客户频繁操作,多赚取手续费和点差等费用;公司以净入金制度刺激业务员通过“打配合”,相互扮演指导老师,多发、乱发行情建议,客户赚钱时让客户平仓并反手操作,客户亏钱时让客户再入金操作,使客户少赚钱,多亏损,多刷手续费等方法,引导客户多操作,多亏损,少出金,把钱留在公司。
81、被告人方藕丹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其开发的客户和亏损情况,造成亏损的原因。
82、被告人张登杰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市场一部三组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客户在平台上交易是要亏钱的,客户操作越多就会亏损越多,这是他们这些公司内在的潜规则。其在公司里听到过,公司的一部分盈利来自净入金,也就是用户亏掉的钱。
83、被告人吴冬梅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公司通过广播、博客分析股票行情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通过包装分析师等手段吸引客户进入直播室,进而吸引客户在平台开户投资原油。③公司客户基本亏损,公司让客户亏损的主要做法有隐瞒手续费高杠杆、诱导客户频繁操作,视客户操作盈亏情况,分别采取平仓反手、持仓扛单、重仓、锁仓等方法。
84、被告人韩翩翩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概况、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其开发的客户有金长根、袁荣橡、傅英杰、樊叶君等人,以及相关亏损情况,造成亏损的原因。
85、被告人肖鹏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在2016年7月初升为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其开发的客户亏损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等事实。
86、被告人李波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工资构成,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投资原油、操作交易的经过,所带客户钟凤兴、陈引旭的投资及亏损情况,客户亏损的原因。
87、被告人于楚颖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主要业务,业务员工作内容,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原油、白银的方法。③其开发的客户章炳锋及亏损情况,造成亏损的原因。
88、被告人杨代金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89、被告人陈伟伟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以及其所带客户的投资、亏损情况。
90、被告人黄珍珍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1、被告人张月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过程中,业务员、业务经理打配合,冒充老师助理发操作建议给客户,人为引导刷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2、被告人居浩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提高净入金的方法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3、被告人黄幸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净入金考核制度促使业务人员让客户多入金、多刷手续费、多亏损,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4、被告人陈盼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公司通过广播、博客分析股票行情等方式获取客户资源,通过包装分析师等手段吸引客户进入直播室,进而吸引客户在平台开户投资原油。③公司客户基本亏损,公司让客户亏损的主要做法有隐瞒手续费高杠杆、诱导客户频繁操作、视客户操作盈亏情况,分别采取平仓反手、持仓扛单、重仓、锁仓等方法。
95、被告人吕超卫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市场二部五组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开户投资的方法。③净入金考核制度促使业务人员让客户多入金、多刷手续费、诱导客户频繁操作。客户亏损的钱变成净入金了。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是存在高杠杆、频繁交易刷单等情况。
96、被告人吴兆燕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流程、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主管。②吸引客户进平台开户投资,并指导客户操作交易。③其会让客户刷单来提高手数和手续费,这样其获得提成就会多。
97、被告人陈盼盼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工作流程、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8、被告人张亚娟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业务员的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③发展的客户王宁投资、亏损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99、被告人成丽萍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各部门人员工作职责、业务员的工作内容、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净入金PK给业务员施加压力。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③其发展的七八个客户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00、被告人黄淑清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主要业务,业务员工作内容、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③其发展的卞喜芬等客户投资亏损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01、被告人王朦影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流程、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在此过程中,让客户频繁操作赚取手续费以及业务员相互扮演老师发送操作建议,发虚假赢利截图、包装老师、行情。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02、被告人曹成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概况、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③其所带客户的亏损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具体方法。
103、被告人郑金平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架构与人员构成概况、工作职责、工资概况及净入金考核,公司赚取手续费和客户的亏损,其系公司的业务经理。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指导客户操作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存在人为原因。
104、被告人李文根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主要业务,业务员工作内容、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其系公司的业务员。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的方法。③其所带客户的情况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05、被告人尹平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老板有侯长庆、藕启志,公司的正常运营与管理是由侯长庆在负责;总经理朱昱,负责落实公司的大小事务,包括公司的整体运营与管理,其系总经理助理,下面有五个业务组:火焰队,队长销售主管是孔祥慧,队员吴意、夏文娟、梁娇;战神队,队长销售主管是谢练思,队员有黄为、王海涛、范丽敏、蒙博玉、朱雅静、孙丽凤、林志洋;战狼队,队长销售主管是王文礼,队员有何正辉、张民勤、张龙;阳光队,队长销售主管是文柳之,队员是刘小燕、刘志斌、何诗兵、冯凯、沈传芹;掘金队,队长销售主管是张一曼,队员是丁亮、张小冬、刘烨威、朱香群、张翠英。研究所曹文和吴天才,是销售分析行情的指导老师,人事部的主管冯林红,财务部是由管紫群负责的,主要是给公司员工核算分发工资的。客服部的主管是王昭昕,负责监听业务员打电话的录音以及企业QQ的聊天内容。网销部主管是程欢欢和熊斌,下面有许婷、陈曦、许娟、张雯,主要是维护企业的QQ群及客户群。技术部是由王泽龙负责的,主要是负责公司电脑等设备的维修。田席涛是负责培训新来的业务员。其在公司每天给手下的业务经理和业务员开早课,讲当天的行情与昨天的业绩情况,鼓励业务员多发展客户,只要业务员有客户拿到提成,其也会相应的拿到提成。②工资概况及净入金、奖励制度。③公司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交易、操作建议的方法。在此过程中,业务员向客户冒充身份,包装老师等,是为了发展客户的需要,这样有利于被客户信任,从而使他们对公司投资原油投资。业务员会引导客户频繁刷单,从而争取手续费的提成。客户最终的盈亏情况基本上都是亏的,因为平台上每次操作会收取高额的手续费、点差。手续费、点差的算法一般客户不问起的话,业务员是不会主动跟客户说起的,即使客户问起,也就是简单地说一下手续费是万分之十二。
106、被告人孔祥慧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及提成比例。公司总经理是藕启志,董事是侯长庆,侯董事是负责公司的运营,副总经理是朱昱,他是负责行政部、财务部、客服部、网销部、交易部和培训部,行政部的人事主管是冯林红,财务部是管紫群,客服部的主管是王昭昕,网销部主管程欢欢,人员有许婷,陈曦、许娟和张雯,交易部主管是熊斌,技术部是王泽龙,培训部是刘滔,总监是尹平,她是负责业务部和研究所的。其是业务一组的主管,下面有业务员吴意,夏文娟、梁娇和夏乾银,业务二组组长谢练思,三组的组长王文礼,四组的组长文柳之,六组的组长张一曼,业务员就是打电话招揽客户。②吸引客户进平台开户投资的方法。③因公司净入金考核制度促使业务人员让客户多入金、多刷手续费、多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具体方法。
107、被告人谢练思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及提成比例。②吸引客户进平台开户投资的方法。③公司净入金考核制度促使业务人员让客户多入金、多刷手续费、多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具体方法。
108、被告人张一曼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工作职责、工资及提成比例、净入金制度。②吸引客户进平台开户投资的方法。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09、被告人刘景的供述,证实:①其系创鑫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以丁大卫、金丰、股海牧童等老师的名义在广播上打广告,其以老师助理的名义通过打电话发展客户,并通过可以获得老师专业指导等理由诱骗客户到长江联合平台上开户入金,同时给客户发送公司专门制作的盈利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客户入金后,其将经理张月或其他业务员包装成老师介绍给客户,由经理张月或其他业务员以老师的身份给客户发送操作建议,指导客户操作。②导致客户亏损的原因有隐瞒高额杠杆的手续费、频繁让客户反复刷单、扛单、少赚多亏等。③其在公司共工作5个月,其开发的被害人投资亏损情况。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
110、被告人魏宁的供述,证实:①其系创鑫公司的业务员,其根据公司发给的客户联系方式,以打电话的方式发展客户,在联系客户的时候会根据客户是哪个老师的粉丝就以那个老师的助理身份去联系客户,其以金丰老师助理的身份与客户联系,但其并不是金丰老师的助理,以股票直播室可以获取老师股票指导为由去吸引客户去股票直播室。在客户表示想要进入老师股票直播室之后,就会要求客户去开长江油账户并入金操作之后才能进入直播室获取股票咨询。同时给客户发送虚假的长江油赚钱的截图骗取客户信任。在客户开户入金以后,其将组里的经理肖鹏包装成经验丰富的指导老师介绍给客户,后经理肖鹏以指导老师的身份给客户发送操作建议指导客户进行操作。②导致客户亏损的原因有隐瞒高额杠杆的手续费、频繁让客户反复刷单、扛单、少赚多亏等。③其在公司共工作4个月,其开发的客户罗鸿民投资亏损情况。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奖励。
111、被告人李树莹的供述,证实:①其系创鑫公司的业务员,公司以丁大卫、金丰、股海牧童等老师的名义打广告,让客户相信公司老师的指导实力。在联系客户的时候其会根据客户是哪个老师的粉丝就以那个老师的助理名义去联系客户,以股票直播室可以获取老师股票指导为由去吸引客户去股票直播室。其是以金丰老师助理,后者是丁大卫,要么是股海牧童老师的助理的身份引导客户在长江联合上开原油账户,在客户表示想要进入老师股票直播室之后,就和客户说只有开了长江油的户并且入金操作之后才能进入直播室获取股票咨询。并给客户发送一些赚钱的截图,来吸引客户到平台上投资。客户开户入金后,在交易过程中其还使用组内的公用QQ小号以老师的名义给客户联系并发送操作建议。如果需要客户增加资金,其就按王朦影要求找组内同事冒充老师助理跟客户联系获得客户信任。②导致客户亏损的原因有隐瞒高额杠杆的手续费、频繁让客户反复刷单、扛单、少赚多亏等。③其开发的客户投资亏损概况。④工资构成及净入金考核。
112、非同案犯李龙胜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主要业务,其与业务员的工资构成。其系创鑫公司分析师,分析师的工作内容为发布股票、现货原油和白银行情。②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原油、白银的具体方法。③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为让客户频繁操作,增加手续费。
113、非同案犯郭子用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其作为分析师的工作内容。②只负责按照XX提供的模板发送股票分析意见,从网上搜集财经新闻。不与业务经理和业务员联系。
114、非同案犯黄力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分析师的工作内容。②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③其只负责分析股票,不清楚吸引客户投资的话术、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等情况。
115、非同案犯骆明钟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分析师的工作内容。②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16、非同案犯张谦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其系媒体分析师。②公司开发客户的方式。
117、非同案犯田永炽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网销一部的工作内容。②公司开发客户的方法。③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18、非同案犯李文满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网销二部的工作内容。②藕启志要求网销部通过股票吸引客户,获取客户资源;在参加公司每周的业务例会上,听藕启志和总监朱彩梅说过,只有通过多指导客户交易,多刷单,让业务员赚钱,提高业务员收入,才能留住业务员。③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19、非同案犯陈克杰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主要业务,工资构成概况。分析师的工作内容为发布股票、现货原油和白银行情。②公司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原油、白银的具体方法。③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为让客户频繁操作,增加手续费。
120、非同案犯徐厚磊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及净入金考核、经营模式。其系培训老师。②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③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为交易成本高、业务员相互冒充指导老师让客户频繁操作、分析师指导意见不准确等。
121、非同案犯庞文家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部门构成及人员分工,工资构成概况及净入金考核,财务总监的工作内容。②公司是长江联合的会员单位,同时公司要向长江联合交纳一定数额保证金的(具体的数额一百万元)。公司和客户是属于对赌关系,客户赚钱,那公司就会亏钱,亏的钱就从这部分押金里扣除,到下次客户再亏损,公司赚钱的时候,钱又会把押金补齐100万,多余的钱会打到公司的卡上。③长江平台转钱到上海迪照实业有限公司的对公账号里的,藕启志还经常让其从账号里转钱出去,转到一个上海亦虎商务服务部的一个农行账户。在分发工资前的几天,其会把员工的工资全部算好,然后再把报表拿给藕启志,他就会转钱到其建行的个人银行账户里,然后其提现分发给员工。客户入金的钱是先去了长江联合的账户里,亏损的那部分再由长江联合打到迪照公司的对公账号里。④公司账户多出来的钱都是藕启志在处理。公司盈利款到达一定数目或者有大笔资金到账后其都会向藕启志汇报,他会把财务的网银拿走,自己把公司账上的这部分钱转走,转走的钱其这边是不做进财务的。
122、非同案犯朱昱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架构及人员构成,工资构成概况及净入金考核、经营模式。其系公司副总经理。②公司吸引客户进平台投资交易、操作建议的方法。③公司赚取客户手续费和亏损以及造成客户亏损的原因。
123、非同案犯王文礼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其作为业务三组主管的主要工作内容、工资及提成比例。②客户基本上是亏损的,公司希望客户多交易,赚取更多手续费。客户赚少亏多,原因之一就是交易次数多,手续费高。
124、非同案犯吴天才的供述,证实:①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其作为分析师的主要工作内容、工资及提成比例。②公司希望客户频繁交易,激励员工引导客户更多交易。
125、非同案犯管紫群的供述,证实:迪照公司的组织架构、人员构成及主要工作职责.其作为财务的主要工作为发放员工工资和日常办公支出。员工工资及提成比例。
126、非同案犯杨超的供述,证实:①创鑫公司的领导层组成及主要负责的工作;其在该公司担任副总,负责以“金丰”身份在广播节目、新浪秀上讲授股票行情,帮助公司吸引客户开户入金投资原油。②前来投资的客户基本都是亏钱的,公司与客户系对赌关系。藕启志、XX与其等人开会时称要尽快让客户多交易,多操作,不然客户亏了钱之后就会出金。
127、归案经过,证实:各被告人的归案过程系被动归案。
128、户籍证明,证实:各被告人的身份情况。
各被告人的辩解及相应辩护意见,具体评析如下:
(一)关于本案侦查过程中是否存在刑讯逼供等非法取证的情形,相关被告人所做供述是否应予排除的问题。经查:虽然被告人肖鹏、肖沐早、张登杰、尹平、吴兆燕、黄幸、谢练思、陈盼盼、杨代金、陈伟伟等提出先前其在2016年7月26日、27日中遭致侦办人员殴打、辱骂、“吊飞机”、打巴掌等非法取证的意见,但根据2016年7月28日出具的相关被告人入所健康伤情检查登记表可以证实涉案的肖鹏、肖沐早、张登杰、尹平、吴兆燕、黄幸、谢练思、陈盼盼、杨代金等被告人入看守所时身体状况正常,并无伤势,准予收押的事实。被告人陈伟伟的入所健康伤情检查登记表中虽然记载其“双手腕红肿、皮肤破损,活动有所受限”情形,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能够证实该伤情系押解中手铐过紧,审讯时,未对陈伟伟进行松拷处理,导致将其送至看守所羁押时手铐长时间紧拷其腕部而引起,并非侦查人员对陈伟伟有刑讯逼供行为的事实。况且相关被告人方提出先前遭致非法取证、刑讯逼供的意见仅有其被告人的一方辩解,并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而部分涉案被告人当庭提出其在入看守所后,侦办人员存在恐吓、威胁言语行为的辩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五条之规定,也不足以成为排除所作笔录的依据和理由。综上,本院对收录在案的各被告人供述之间能够与其他在案证据相互印证的事实部分可以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本案的定性问题。经查:1、根据收录在案的各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涉案公司人员之间及与被害人之间的聊天记录可以相互、补充印证,证实创鑫公司、迪照公司领导层候长庆等人确定公司经营模式,以股票分析为幌子,安排人员讲解股市行情、提供诊股意见,取得股民信任,获取股民个人信息,进而安排业务员跟进、诱导股民开户投资长江联合交易平台,虚构老师指导能力,配合发送经老师指导获得巨大收益的虚假盈利截图及聊天记录截图,进一步骗取信任,从而听从业务员及虚构的指导老师的行情建议进行操作。2、根据长江联合会员协议、涉案公司与长江联合之间的银行账户交易明细中的转账记录及财务凭证等证据、相关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亦能证实涉案公司与客户之间的盈亏关系为,客户亏损则公司盈利,反之客户盈利则公司亏钱。涉案公司为达到盈利目的为业务员设置了净入金考核及PK“激励”制度,净入金考核系客户的入金减出金的考核,其中很大一部分是客户亏损。净入金考核排名高的人可以得到奖励,根据相关证据显示有涉案人员亦得到了奔驰车的奖励。涉案公司一方面让各被告人多诱导客户入金,另一方面以手续费提成、净入金考核制度双重保险,刺激各被告人引导客户操作,通过打配合乱喊单、多喊单、提供“信息行情”等方式恶意引导客户频繁操作,既增加手续费提成,又有效提高客户亏损,从而提高净入金量,双重保险赚取客户资金。3、聊天记录、相关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等在案的多方证据亦能证实,侯长庆作为创鑫公司、迪照公司的董事长、股东,参与了公司行政等管理工作。被告人肖沐早作为创鑫公司副总经理,全面负责创鑫公司业务工作,包括召开业务经理级别的业务会议,布置业绩目标,指导业务开发等事项,同时对所分管的业务三部各业务组对客户实施的“投资交易”行为进行监管。各业务经理在公司管理层及业务总监领导下,对业务员进行业务培训,负责分配客户给业务员,指导业务员包装老师和行情,引诱客户投资现货。业务员按照上述人员要求,在先前的以指导股票操作为幌子,虚构通过专业老师指导可获高额回报等事项,骗取客户信任后,进而引诱客户到现货平台投资,运用先前培训的话术,频繁通过电话、QQ聊天给客户提供操作建议,并发送虚假交易截屏,诱导客户操作,在客户亏损之后,继续虚构更换高级指导老师等事实,诱使客户继续加金操作,进而继续赚取客户手续费和客户亏损的目的。上述涉案人员虽处于的层级有所不同,但各成员之间相互配合、相互包装、分工合作,明知客户投资亏损,涉案公司则就此获利的关系,隐瞒手续费被杠杆扩大,进而收取高额手续费等真相,为赚取手续费提成,通过净入金考核进而提高自己的收入,在实施交易过程中故意引导客户频繁操作、不当操作等明显欺诈对方的行为,最终达到骗取客户投资款的目的。上述事实足以证明涉案被告人之间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他人投资款的故意,客观上亦共同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欺诈行为,其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对涉案各被告人应以犯诈骗罪予以定性。
(三)关于涉案各被告人的金额认定问题,经查:
1、长江联合提供的209号会员单位的后台交易数据显示共有566名客户收录在册,剔除43人未发生交易及23人交易盈利的客户后,亦有500名被害人投资亏损,金额共计7544.907314万元,上述数据来源合法、客观真实,应当作为定案依据予以采信。本案中,创鑫公司、迪照公司为骗取更多的手续费,采取隐瞒手续费收取办法,由业务员、业务经理等人员相互配合对客户进行诱导,不断给客户发送所谓操作建议,诱使投资者频繁操作后获取。因此手续费等系采用欺诈手段人为诱导产生,不能将手续费从诈骗数额剥离。
2、被告人侯长庆系涉案公司决策层成员,应对以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名义实施诈骗的整体犯罪行为负责,故应以全部犯罪数额来计算犯罪数额。
3、被告人肖沐早系创鑫公司主管市场部的副总经理,被告人尹平系迪照公司主管市场部的总监,肖沐早的犯罪数额原则上应以创鑫公司所有客户的损失计算,尹平原则上应以迪照公司所有客户的损失计算,但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未区分创鑫公司和迪照公司客户,本院从能确定的所属业务组的被害人损失来计算肖沐早、尹平的涉案金额已作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就低认定。
4、关于被告人朱彩梅、葛环的认定涉案金额。朱彩梅、葛环历任创鑫公司业务经理、业务总监。朱彩梅在2015年10月担任业务经理,2016年3月起担任市场二部总监,分管市场二部五个组的业务,对其犯罪数额认定从其担任总监后计算已做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合理认定。被告人葛环在2016年7月之前为业务经理,7月之后担任市场一部总监,分管市场一部四个组的业务,对其犯罪数额认定分别按照其担任业务经理和业务总监时间段内所涉组员的客户亏损金额予以计算亦符合客观实际。
5、关于各业务经理、业务员的涉案金额认定。(1)涉案各业务经理负责各自组内的业务指导及具体诈骗行为的事实,应对各自组内实施的诈骗行为负责,故各业务经理应对其任职时间段内组内业务员开发的客户的亏损来计算其犯罪数额。而各业务员均在各自业务经理指导之下进行客户开发工作,故涉案的各业务员的犯罪数额以各自开发、引导的客户的损失金额予以计算。(2)本案中被告人侯长庆等人以提供“股票投资、分析服务”为幌子,诱使相关被害人员在长江联合开户、入金,其本质系为预先设立骗局,并在涉案人员的指令、诱导下,操作投资“现货交易”,在此过程中,不管被害人是自己交易还是受故意误导交易产生亏损,被害人产生亏损实际又均被涉案公司及被告人占有,故被害人主动或被动行为不影响相关被告人犯罪数额。同理,虽然存在有被告人归案后,仍有客户在交易等情形,但在此交易过程中,依然是先前被告人犯罪设局诈骗行为的延续,故相关金额亦不予扣减,仍应计入犯罪数额。(3)根据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并结合陈盼的供述、被害人李春刚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李春刚的亏损金额为129.943338万元,辩护人王晓松提出黄幸对该节涉案金额应认定为124万元的意见不予采纳。(4)根据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并结合黄斌的陈述等证据,能够认定指导黄斌操作的业务员实为市场二部三组的叶纪芳,故黄斌的亏损金额应计入所在业务经理张月的犯罪金额之中。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以及居浩的供述亦能证实张尚法、伍志军系业务员居浩的客户及相关亏损情况,故辩护人王斌育提出黄斌、张尚法、伍志军系被告人张月业务组受害人的事实认定错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5)结合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被害人朱红霞、吴杰、吴林玉、张欣辉、杨雪娇的陈述、QQ聊天记录、陈静的证言、被告人王朦影、曹成、李树莹的供述能够证实被害人朱红霞、张欣辉的业务员系市场三部一组的陈静,被害人吴杰、吴林玉、高燕华、匡恒勇、李蕴华的业务员系曹成,被害人杨雪娇的业务员系李树莹,及上述被害人员相关亏损情况的事实;根据银行交易明细、被害人陈惠琳的陈述、QQ聊天记录、李俊的证言、被告人王朦影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被害人陈惠琳的业务员系李俊,及相关亏损情况的事实。故辩护人雷建华、章坚提出王朦影担任三部一组业务经理期间涉及的被害人朱红霞、吴杰、陈惠琳、吴林玉、张欣辉、杨雪娇及高燕华、匡恒勇、李蕴华的认定涉案金额与事实依据不足的意见本院不予采信。(6)认定被害人杨道律、郭真真、章中伟系市场一部一组业务员黄嘉玲的客户及相关亏损金额的证据有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及黄嘉玲的供述予以证实。认定被害人连忠妹、陈倪系迪照公司业务员吴意的客户及相关亏损金额的证据有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及孔祥慧的供述予以证实。辩护人边献勇、顾东明分别提出上述金额分别不能对娄艳秋、孔祥慧认定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7)业务员李颖所在部门系市场一部三组,故其客户陈金虎的亏损金额应计入经理张登杰犯罪金额之中。认定被害人傅英杰、袁荣橡系市场一部三组业务员韩翩翩的客户及相关亏损金额的证据有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及韩翩翩的供述予以证实。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刘玉平的陈述、QQ聊天记录能够证实张登杰的业务组中被害人刘玉平的亏损情况。认定被害人谢冬珍的亏损情况有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聊天记录、谢冬珍的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综上,辩护人范苗芳、程福毅,被告人韩翩翩及辩护人应佳奇分别提出对张登杰、韩翩翩认定涉案金额方面的异议本院不予采信。(8)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吴礼宾、祝志昌、王跃波的陈述,黄珍珍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认定上述被害人员系先前经业务员引导开户、入金并操作的事实以及亏损金额的情况。故辩护人范浩锋、石坤绿提出认定黄珍珍涉案金额有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9)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被害人周保国的陈述、杨代金的供述可以证实周保国系市场二部一组业务员陈伟伟的客户及其亏损情况。辩护人陈智、马新亚就此提出的相关意见本院不予采信。(10)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蒋海波、XX祥的陈述,刘景的供述等证据能够证实蒋海波、XX祥进入平台系在刘景介绍或联系、指导之下,后亦投资亏损的事实,故上述事实对认定刘景的涉案金额方面不应扣减。(11)长江联合后台交易数据、银行交易记录、QQ聊天记录,被害人谢文斌、许彩英、杨雪娇等人的陈述,李树莹的供述等在案证据足以认定李树莹所属的客户及亏损情况,辩护人杨雪君提出认定李树莹涉案金额有误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6、关于业务主管李玉、吴兆燕的涉案金额认定。李玉、吴兆燕分别分管组内部分业务员的工作,但现有证据无法确定李玉、吴兆燕升任业务主管的时间,以及所负责的业务员等具体情况,故两被告人的犯罪金额仍以其各自开发并联系的客户的亏损予以认定。
(四)关于被告人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及辩护人雷建华、章坚、贺海港、丁立红、倪伟明、竺丽娜等提出王朦影、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系主动投案,应认定为自首的意见,经查: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证实了2016年7月26日,新昌县公安局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龙阳路2000号龙阳广场三楼商务办公区的创鑫公司内将涉案的王朦影、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等人抓获,故上述被告人及辩护人提出系主动投案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五)关于本案是否应认定为单位犯罪的问题。经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的规定,个人为进行违法活动而设立的公司实施犯罪的,或者公司设立后以实施犯罪为主要活动的,不以单位犯罪论处。被告人侯长庆等人虽以创鑫公司、迪照公司名义开展业务,但实为进行诈骗犯罪活动而设立,不能认定为单位犯罪。
本院认为,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其中被告人侯长庆、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刘景、李树莹诈骗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杨代金、张一曼、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魏宁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且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侯长庆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肖沐早、朱彩梅、尹平、葛环、吕超卫、谢练思、黄幸、周传平、张月、王朦影、肖鹏、娄艳秋、孔祥慧、张登杰、黄珍珍、郑金平、杨代金、张一曼、吴兆燕、李玉、陈盼盼、陈盼、居浩、黄淑清、成丽萍、吴宇婷、李文根、李波、曹成、徐光兵、韩翩翩、于楚颖、方藕丹、吴冬梅、陈伟伟、张亚娟、黄嘉玲、刘景、李树莹、魏宁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
各被告人在犯罪过程中的地位、作用,涉案金额,违法所得,归案后的认罪表现及获得被害人谅解情况、被告人陈盼、李玉、吴冬梅、徐光兵等人退赃的行为,本院在量刑时综合予以考量,对从犯依法予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侯长庆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31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肖沐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6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被告人朱彩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3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被告人尹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五、被告人葛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1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六、被告人吕超卫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2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七、被告人谢练思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3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八、被告人黄幸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九、被告人周传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被告人张月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一、被告人王朦影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二、被告人肖鹏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三、被告人娄艳秋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四、被告人孔祥慧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5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五、被告人张登杰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六、被告人黄珍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七、被告人郑金平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9年3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八、被告人杨代金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十九、被告人张一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被告人吴兆燕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20年7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一、被告人李玉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二、被告人陈盼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三、被告人陈盼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四、被告人居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五、被告人黄淑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六、被告人成丽萍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七、被告人吴宇婷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八、被告人李文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二十九、被告人李波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被告人曹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一、被告人徐光兵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二、被告人韩翩翩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三、被告人于楚颖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四、被告人方藕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五、被告人吴冬梅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六、被告人陈伟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7月26日起至2018年2月25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七、被告人张亚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八、被告人黄嘉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三十九、被告人刘景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十、被告人李树莹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十一、被告人魏宁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
四十二、扣押在新昌县公安局的电脑主机共114台、记账凭证、笔记本、U盘、公章、营业执照等涉案财物由新昌县公安局依法处理;
四十三、新昌县公安局从迪照公司扣划的人民币399.9994236万元(部分钱款已发还相关被害人)、从被告人侯长庆处扣押的人民币1.14万元及从被告人陈盼、李玉、吴冬梅、徐光兵等人处扣押的退赃款42.5878万元,由新昌县公安局发还被害人(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
四十四、违法所得继续予以追缴,发还被害人,发还数额以被告人犯罪数额为限,不重复发还(所对应的被害人名单详见附件1、附件2)。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钱耀炯
审 判 员 阮凤权
人民陪审员 龚乾余
二〇一八年二月六日
书 记 员 高海燕